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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梳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裁定

时间:2017-08-02 18:27  来源:未知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0〕39号 2000年5月2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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