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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已离婚均定居国外,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价款,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主要财

时间:2022-08-29 09:28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双方已离婚定居国外,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价款,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房产分割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房屋借款)的审理涉及到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案例索引

 

【方国平、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

 

  裁判理由

【案件背景简介】
1.原告方国平与被告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方国平与颜媚娟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裁定
本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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